拉风的小提琴 发表于 2021-2-10 05:54:17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的问题您好,请问本人在疫情期间用年休假代替缺勤天数后已经全勤,是否可以领取全额工资?公司以疫情为由说年休假代替缺勤的部分发放全额工资,而其他出勤的天数按疫情期间计算,发放75%,请问是否合理?人社部发布的《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十项规定》中,年休假代替缺勤天数应该如何正确解读?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于 2021-2-10 10:14:54

您好:一、您提到的人社部发布的《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十项规定》具体是什么文件?我局暂时没有收到该文件。
二、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部分第(一)条:(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2021年1月18日,石家庄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石人社字〔2021〕2号),明确指出: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生活费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生活费含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如企业违反上述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可向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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