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收取电费是否符合政府规定
这样收取电费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我在和平东路508号金秋建筑集团租住办公,自入驻以来金秋集团收取电费为1.3元每度,请问是否合理?政府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电价工作的关注。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价格〔 2018 〕 1601 号)文件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含转供 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 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其缴纳的电费与其按规定销售电价收取电费的差额部分, 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定期向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票据及各终端用户电量、分摊标准的清单,并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转供电主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终端用户电价优惠5%。
如有价格违法行为,部门投诉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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