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淡风清 发表于 2021-6-13 15:38:25

医保补缴问题

医保补缴问题您好,咨询2019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关于补缴的问题:我是2004年8月以灵活就业身份办的医保,这个怎么补缴,从什么时候开始补,补缴的话有没有滞纳金?滞纳金怎么收取?补缴是怎样的流程?视同缴费年限怎么规定的?(我于1992年上班,93年交职工养老,1998年以灵活就业身份交养老保险,2018年交职工养老,中间养老缴费没有中断,医疗是2004年8月-2017年12月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2018年至今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

市医疗保障局 发表于 2021-6-17 18:41:49

您好;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除外)。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退役军人依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补缴没有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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