荧光笔 发表于 2020-3-16 13:50:22

有关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有关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您好!朋友患慢性病,现医疗期已满,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即将到期,想咨询一下,公司除按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需支付其他费用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于 2020-3-16 14:56:12

您好:医疗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为6到12个月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具体事宜请联系人社局办公室帮忙协调相关科室咨询。联系电话:0311-8668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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