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交管局车管所违法处理车辆检验标识发放问题
我市交管局车管所违法处理车辆检验标识发放问题近日向市交管部门申领免检车检验标识,出具了车辆的交强险保单及行驶证原件。车管所以车辆有违章为由拒不办理业务。向市交管局、车管所及12123热线多次致电并明确告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车管所仍不作为,回复是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办事。我国《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法律,《机动车登记规定》是部门规章,两者之间出现冲突,应当以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准。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也有过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明确答复(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再次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是清楚的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盼相关部门做到依法行政,尽快解决人民群众现实生活中的切实问题,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 您好,机动车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车辆状态正常后,才可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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