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落实的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落实的石家庄市人大于2010年3月1日出台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协议可在市人大官网可查,详见。请问:
1、如上的《条例》是否属于地方的行政法规?
2、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落实的?归哪个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是如何确保《条例》中的规定落到实处的?
3、住建局是否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进行监管?如是,具体监管流程是什么?的如何防止物业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合法合规,不侵害业主的利益的? 您好!《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
《条例》第四条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范围内,负责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价格、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人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
住建局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管目前依据《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该《办法》在印发的同时也制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附件一并下发。明确了依法监管的原则,引导业主依据合同条款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