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 发表于 2021-9-2 19:17:48

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

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我想问下职工患病医疗期的时间长短是怎么确定的?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还要医院开证明吗?医疗期和住院时间一致吗?出院后居家疗养的时间怎么证明?医疗期工资标准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还是职工平时工资标准的60%?应该按哪个支付?如果单位不支付医疗期工资应该怎么维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于 2021-9-3 13:29:13

您好:1.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休医疗期需要医院开具证明。
3.住院时间按照医院根据病情决定。出院后是否需要在家休养以及休养的时间由医院出具意见。
4.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3]23号)第五条第2款,《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医疗期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按照以上规定计算和发放,以上计算得出的工资数额是应发工资(包含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比无关。
5.如果单位不支付医疗期工资,请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工资支付问题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