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鹏 发表于 2021-9-15 16:30:10

事业单位病假及其工资扣除

事业单位病假及其工资扣除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护士,已怀孕28周 3天。在怀孕22周时,到医院查出乳腺炎,经诊断,为肉芽肿型乳腺炎,在产子之前不能根治,只能控制治疗,且有反复。于8月1日门诊检查,同日向单位请假。8月2日住院,后8月10日出院(其间因怀孕只能输消炎药,在一个疗程后,医生担心婴儿状态,不再使用消炎药,遂出院),后续病情反复,经门诊检查,在家治疗。现工作单位以单位内部规定为由,1.将工资部分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扣除,是否违法违规?2.病假只算住院部分,后续休养部分因出院医生未写明休养时间,未计入病假,是否违法违规?3.如扣除工资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扣除?4.因疫情原因,上半年休假问题一直没有消息是怎么向医务工作者补偿,请问现在有文件可以对于上半年未休假作出补偿?谢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于 2021-9-16 10:09:15

您好:根据冀人发【1998】296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超过2个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全额发给,其津贴(活工资)减发或者不发,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内部搞活分配的办法自行解决。建议您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咨询具体事宜。如有其他事宜,可咨询我局工资调配处,咨询电话:0311-8668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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