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oche69 发表于 2020-3-25 15:20:23

生育津贴咨询

生育津贴咨询19年3月份补缴参保的医疗保险和生育险,20年2月份生育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按18年1号文的政策享受生育津贴,是否有个过度政策?例如市医保局对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主要涉及合并前女职工生育待遇报销问题。研究决定,对2019年参加我市市区和正定县职工生育保险,按照9%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并怀孕的女职工,2020年11月1日前分娩的,仍按原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我的情况是否也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市医疗保障局 发表于 2020-3-26 15:29:26

您好,已与留言人电话联系,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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