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泉人 发表于 2021-11-23 20:07:12

关于供暖面积变更退费问题

关于供暖面积变更退费问题我们房产办理房产证后,房产面积和供热二处登记的面积不一致,房产证面积小于原有登记面积,供热二处不同意按照房产证面积将以前多收取的取暖费退还。费用不多,但是供热二处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就是不断推脱说上面没有政策,我们想知道,针对这些普遍的问题,作为供热企业,不是积极主动寻找解决办法,而是不断推拖,是不是属于不作为。关于此问题已经投诉5年了,一直不解决,难道出具一个不退费的政策就这么难吗?如果房屋面积大于登记面积,那是不是就可以不做更改,也不用补交取暖费的差额。

鹿泉区 发表于 2021-11-26 14:56:36

你好,根据《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第32条内容规定:“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执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针对该用户反映的问题,国家无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供热惯例,房产证未办理前按双方签字认定或相关部门移交资料面积为准(该房屋为获鹿镇八街整体移交供热二处),房产证办理后以房产证面积开始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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