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基数如何确定
关于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基数如何确定您好,我司拟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基数使用离职前近12个月的月均工资,请在计算月均工资时候,需要扣除近12个月期间的考勤扣款(如病假、事假、旷工等)嘛?假如使用应发工资数据,这个应发数,是剔除之前,还是剔除之后的。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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