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转所证明文件
律师转所证明文件目前石家庄市律师办理转所执业时,贵局依然要求律师出具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与司法部的(司发【2018】10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冲突,不知是司法部的文件对石家市市司法局没有效力还是因为其他原因?望贵局予以答复。 附: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 第一条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20项证明事项的第(七)项规定:取消《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改为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调查或者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方式办理。 您好,您的留言我局相关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就您反映事项进行了核实。我局在办理律师申请变更执业机构过程中,从未要求申请人单独出具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如还需了解有关律师办理转所的相关事宜,请与我局律师工作管理科联系,联系人:邢强,联系电话:8626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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