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洛 发表于 2024-6-4 17:57:36

关于连续工作年限及加班费相关问题

关于连续工作年限及加班费相关问题先介绍一下个人情况,2013年至2021年8月一直以劳务派遣在原国企工作,2021年8月现工作国企因公司新成立业务需要,同我个人联系到现国企工作。现工作国企工作地点要搬迁至外省,双方未达成一致,准备解除合同。关于离职赔偿有两个问题,需要帮忙解答一下,一是工作年限的确认,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到新单位,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以作为离职赔偿的年限计算基数。现工作国企在薪酬管理办法中规定“绩效工资是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加班、加点、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出勤、增收节支等劳动报酬”,公司实际发放是以工资 绩效形式发放,工资条上只体现基本工资、绩效,我是否可以主张要求加班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于 2024-6-4 18:57:12

您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原单位未领取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加班费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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