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空置期间物业费缴纳问题
关于住宅空置期间物业费缴纳问题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8日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住宅空置期间应仅缴纳20%的物业费。本人一处住宅空置,既不居住、也不租用,完全空置,但与物业商议后,物业工作人员不同意缴纳20%物业费,并表明条例无效,强行要求全额缴纳物业费。请问,住建部门如何解决? 你好!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实施,即双方的约定为需缴纳全额物业费,则按照双方约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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