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改革问题 发表于 2020-5-22 16:39:39

咨询公有住房改革问题

咨询公有住房改革问题夫妻一方享受过一次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现单位以享受过成本价购房为理由,不同意按成本价出售现住房。但本人情况符合石住房(2011)5号文件第二条第2项中“购买家庭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的可继续享受成本价购房,但购房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单位是否应按照此文件执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表于 2020-5-28 17:45:00

你好!需确定单位性质,为市级单位还是省级单位。省级单位请向省直房改办咨询,市级单位可向我局住房保障处具体咨询,电话:6618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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