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 发表于 2020-8-6 12:17:48

针对8月1日向阳街与建设路交口(夜市)新华书店等店铺长期占用门口车位回复的感谢及疑问

针对8月1日向阳街与建设路交口(夜市)新华书店等店铺长期占用门口车位回复的感谢及疑问感谢执法部门对群总意见及时核实并采取执法行为。
现对“车位上扶手”存在疑问:此建筑物是否取得批准建设?建设位置是否合法?本人认为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城市道路和商家之间区域,属于人行道,即属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的城市道路范围;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
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为保障残疾人和正常人合法权益,请将该“扶手”建在合法位置,保障残疾人通行安全,保障正常人停车需求。

深泽县 发表于 2020-8-11 10:58:25

您好,深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回复:经我大队调查了解之后,已将“扶手“移到合理的位置,既保障了残疾人通行安全,也保障了正常人的停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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