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guo 发表于 2020-2-24 19:22:37

烈士供养人

烈士供养人我父亲冯*根弟兄三人排行老二,老大冯*根参加解放战争牺牲于山东省曹县追认烈士无配偶子女,老三冯*根智障四级无配偶子女无劳动能力无自足生活能力,老大因和老二共同供养老三,国家有无相应烈士政策帮助老二共同供养老三?   《烈士褒奖条例》第十四条所涉及到的: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这一条符合我们吗?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表于 2020-3-2 15:42:54

答复:您所说的情况不适用。《烈士褒扬条例》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根据此项规定,冯*根不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
您所述条款的原文为: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补助。
此规定针对烈士生前配偶再婚的情况,对烈士原配偶再婚后仍继续赡养烈士父母、供养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行为进行抚恤,弘扬其精神。您所述的情况与此条规定不符。
最后,建议您通过民政部门申请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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