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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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7 | 回复1 | 2021-3-31 12:0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我公司2021年1月份在4号、5号两天正常上班,从6号开始按照政府要求停工,到1月29号政府解除封闭,可以正常上班后,公司通知春节前不安排上班,春节过后2月17号公司通知3月1号正式上班,然后在3月15号发放了1月、2月两个月的工资,共计发放3040元。1月份未出勤是根据政府要求停工,待解除封闭后允许复工复产,2月份是公司不安排上班,不是政府和员工个人的原因,请问根据国家相关的规定,这样发放工资合理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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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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