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欠缴公积金本人于2015年7月与中铁建十七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工作至2020年6月底,自工作开始至2018年4月,我单位始终扣除个人缴纳部分公积金,但未交至个人账户中,也未进行返还。同时,单位缴纳部分也为交至个人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