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落实的石家庄市人大于2010年3月1日出台了《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第三十七条 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上协议可在市人大官网可查,详见。 请问: 1、如上的《条例》是否属于地方的行政法规? 2、该《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是如何落实的?归哪个部门负责?相关部门是如何确保《条例》中的规定落到实处的? 3、住建局是否对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进行监管?如是,具体监管流程是什么?的如何防止物业公司提供的制式合同合法合规,不侵害业主的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