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报销补缴文件带有严重歧视性质疑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规{2019}7号文件,第二十三条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 一问:这样的文件是否带有歧视行为?我30岁的时候,政策要完全补缴,结果生病期间哪有收入。现在有了收入,却要补缴将近5年,每年1万,需要五万,把我参保的缺口堵的死死的,想的是算了不交了,销户都要补缴,我这是入坑了吗,补缴不能享受医疗报销,销户都不成。二问,据了解,类似我这样的职工很多,难道就不考虑这部分人,因为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因病返岗补缴额度大使得很多人无法参保,用30周岁作为限制条件,请问这是什么逻辑,是什么依据将30岁作为划分条件?30岁往上的人不配交医疗保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