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领取2021年3月缴纳社保,10月生孩子,并且10月份补缴了2020年9-2021年2月六个月的社保费。请问这种情况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吗?如果不能享受,是不是到2022年2月连续缴纳满12个月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