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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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2 | 回复1 | 2022-5-18 10: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老人去世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的问题咨询我父亲是鹿泉人2010年1月去世的,21年的工龄,因为当时不知道还有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这项政策,没有申请领取这项资金。根据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我们是可以申请去补领这笔钱的。但是现在我去鹿泉人社中心咨询的时候,他们的工作人员给我的回复是只有在2011那年7月—2012年7月这个时间段之间死亡的才可以补领这笔费用。请问2010年1月去世的话符合不符合申领这笔费用的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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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了丧抚费发放的执行时间,“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新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2011年7月1日至本文下发前(2012年7月1日)去世人员,已经按原标准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与本文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发”。因此,2010年1月份去世的参保人员,不能按203号文件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203号文件发布以前,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按照省劳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发放,标准为2个月本人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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