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产假问题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请问,为什么该通知用人单位还一直未曾收到?另外,员工申请延长假期,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该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