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合同中的不动产登记事《商品房预售合同》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第(二)款,“因出卖人(开发商)原因,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不动产证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供选择,出卖人(开发商)回避了第1种处理方式“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采用了填空式自己打印的第2种处理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请问:这种选择符合要求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