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补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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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7 | 回复1 | 2020-7-17 16: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工医保补缴问题“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30周岁以下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请问这个规定是石家庄的还是国家的,如果是石家庄的,那国家对于保险断缴补缴有没有相对应的政策!因为涉及到补缴问题,怕30岁之前的不补缴,万一国家之后政策有变动,影响退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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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 2020-7-20 17: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上述补缴政策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9】7号)规定的,国家未作相应具体规定,各级出台的医保政策都具有连续性,不会影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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