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是否还能主张原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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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3 | 回复1 | 2020-8-26 14: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是否还能主张原单位未足额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中心:我想问一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还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果可以的话是否有时效?时效是几年?我了解到,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19条时效为两年。但按照人社部对12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063号建议的答复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说明均未对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以上说明中本人不知是否适用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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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冀人社发[2020]40号文件规定,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用人单位,2011年6月30日前已核定缴费基数但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形成的欠费,经用人单位与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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