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单位要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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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4 | 回复1 | 2020-11-7 10: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安置单位要求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规本人2000年退伍2001年由石家庄市安置办安置到石家庄电信公司工作,后改名为**通信公司,已工作20年单位为国有企业。目前单位我们要求整个部门人员签署解除劳动合同,与第三方私企签署劳动合同,声称2年后在与**通信公司国有企业签署劳动合同。工作是国家对我进行的安置,企业这样要求我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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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1993年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规定,“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33条规定“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第36条规定“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您的安置政策已落实。有关劳动合同签署是否合法等问题可向劳动部门具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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