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小区暂不居住住户物业费如何收取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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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7 | 回复1 | 2020-11-27 10: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咨询小区暂不居住住户物业费如何收取的请示各有关区直部门各位领导好,想咨询请示一下我区关于小区未装修未居住业主物业费应该如何收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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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 | 2020-11-30 14: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石家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或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为准。
区住建局联系电话:8201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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