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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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61 | 回复1 | 2020-12-3 15:3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解释“关于重新公布主城区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8〕864号中,三其它相关规定中(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费。”
这一条中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涉及交房首年暖气费的交费主体,没有任何注明。这样的话首年的暖气费是不是要由居民交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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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收悉。首次供暖费用缴纳主体,以购房协议(合同)日期为准,购房日期在文件规定日期之前的,由业主缴纳,在文件规定日期之后的,由开发商统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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