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供养人我父亲冯*根弟兄三人排行老二,老大冯*根参加解放战争牺牲于山东省曹县追认烈士无配偶子女,老三冯*根智障四级无配偶子女无劳动能力无自足生活能力,老大因和老二共同供养老三,国家有无相应烈士政策帮助老二共同供养老三? 《烈士褒奖条例》第十四条所涉及到的: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这一条符合我们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