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铃 发表于 2021-8-27 09:42:14

产假待遇以及产后合法权益问题

产假待遇以及产后合法权益问题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企业职工,2021年2月生产,3月递交生育资料被告知没有交够12个月领取不到生育津贴。分析其原因,我所在单位试用期不上保险,转正开始上,我是2020年10月入职,2021年1月转正,2021年2月开始上医疗生育保险,交的三月,补缴的12月份,医保局不认补缴,导致我领取不到生育津贴,公司也没给工资,请问我是不是该向公司索要产假工资,有没有什么政策文件支持我呢,我还想继续在公司待下去的话走法律程序显然不可行,家里现在比较窘迫,请问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于 2021-8-27 13:52:09

您好: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建议您想单位所在地县区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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