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权益条款与产假待遇咨询指南
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权益条款与产假待遇咨询指南《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四):产假期满,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休假至婴儿满1周岁。这里指的是否产假结束后,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假期至婴儿满一周岁。 您好,《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四款确实规定:产假期满后,经女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继续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性质:此休假属于协商性假期,并非法定强制假期。是否批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同时,按照《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如果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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