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经组织部门了解,现将你提出关于干部调配问题答复如下:
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冀办发[2014]40号)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启动干部调配工作:
(一)补充人员空缺,充实工作力量;
(二)引进急需人才,改善队伍结构:
(三)落实党委(党组)的干部交流决定:
(四)新组建单位选调工作人员:
(五)单位搬并或编制缩减划转安置人员;
(六)向基层一线、艰苦地区和岗位充实力量;
(七)调整与岗位职责不相适应的人员;
(八)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九)符合政策规定的特殊安置;
(十)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 调动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才素质良好,具备履行调入单位工作职责所需的能力。
(二)具有国家干部身份。通过录干、转干等方式取得干部身份的,录干、转干符合政策规定。
(三)除根据《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6号)调任公务员外,调入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应具备公务员身份,公务员录用、登记符合政策规定。
(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一般不得调动:
(一)新录用、聘用人员试用期未满的,新提拔人员任职试用期未满戏任职未满一年的:
(二)选调生、县乡机关公务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生等在基层或定向录用单位工作未满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的;
(六)干部档案有涂改造假,或者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存在疑问的;
(七)除落实地方党委管理干部交流安置决定及特殊工作需要外,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商调期间提拔职务的;
(九)不符合回避制度规定的;
(十)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