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92岁老人,没有收入、重残二级,没有共同生活人(以户口本为证),其丈夫曾被铁路局派去参加抗美援朝三年多。在七十年代干五七工将近十年,十五岁时作为妇女主任,带头为八路军做鞋袜。这样的老人符合国家的城镇困难群体应保尽保范围吗?文件里的这种情况是可以单独申请的,在申请低保时,基层要求必须将儿女及媳妇、女婿全体的信息采集起来上报(包括已故子女和再婚子女的配偶),符合国家赡养法吗?改革开放,工资物价越上涨,老人的生活水平越下降,如何让他们享受改革的红利、安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