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已故人员公积金提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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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6 | 回复1 | 2023-12-23 12:4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化已故人员公积金提取业务已故职工继承人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须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这一规定对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有一定作用,但在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小的情况下,将使继承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间成本和公证费用支出。我国已有很多省市取消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公证的要求,如海南省、沈阳等。很多省市也早已提高了支取额度,如北京、洛阳,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下,亲属提取时无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亲属提取时无须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减少办理公证时遇到的各类“自证清白”窘境,以及时间和费用消耗,能更好方便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继承。对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定进行优化调整,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职工办事流程,进一步提升缴存职工的满意度的重要体现,望部门领导考量并高效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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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上述规定是我中心执行死亡提取的标准,出于保障所有继承人合法权利的考虑,对待死亡提取我们应比较谨慎。我们深知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您的建议是我们努力改进的方向,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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