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冲还贷业务的扣款顺序为何与政策的内在精神相悖

[复制链接]
查看104 | 回复1 | 2024-7-8 15: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冲还贷业务的扣款顺序为何与政策的内在精神相悖贵中心的冲抵还贷业务的扣款顺序为“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最低留存额后,不足以偿还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我中心应从《借款合同》中明确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扣款账户中,全额扣除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此项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合理之处在于“全额扣除”4字。原因:从纵向看,有其他城市此政策扣款顺序为:先扣职工,不足部分继续扣除配偶,若仍然补足则扣除指定账户,例如苏州、南宁。从横向看,贵中心在的其他政策都在强调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账户的“整体性”,强调家庭维度,而此政策则强调的是“独立性”,与政策的“精神一贯性”相悖。根据贵中心规定,①夫妻双方提取的额度是共用的②一方签署对冲还贷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办理提取还贷。这都是在强调双方账户的整体性,也就是从家庭的维度来进行规定的,但对冲还贷扣款的时候为什么又不从家庭的维度考虑了呢?自相矛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好!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署了冲抵还贷协议办理月对冲,不影响配偶办理还贷提取。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息减去借款人还贷提取金额及月对冲金额后,经借款人还款账户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部分金额,配偶可以办理还贷提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1

主题

0

回帖

5

积分

新手上路

积分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