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二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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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88 | 回复1 | 2024-9-1 17: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农合二次报销请问参加新农合的居民在住院医保结算后,自费费用还有二次报销的政策么?如果有二次报销,可以联系哪个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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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市 | 2024-9-1 18:4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我市医保现行政策,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诊发生的应有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直接结算;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3400元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均实现出院即报。如果住院医疗费经医保报销后花费金额还较大,根据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因病致贫患者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同时具有我省户籍并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指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总和)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50%,且在扣除患者因病就医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之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审核认定工作。民政部门认定后,医保部门对依申请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提出认定申请之日前12个月至认定当年度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救助,执行认定年度的救助标准。2024年度救助标准为门诊和住院起付线均为8500元,救助比例为67%,门诊和住院年度救助限额共计3万元。新乐市医保局电话:0311-88598523。祝您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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