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在未详细载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但却载明适用工时制度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否允许用人单位不需要依据劳部发〔1994〕503号《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9]6号《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七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情况下,直接在《劳动合同书》中与劳动者约定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