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公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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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退出据悉,部分人已经离职并且人事关系不在本市,依然长时间居住在人才公寓,请问如何对这部分人进行约束呢?如何释放出来不符合居住条件的房源,给真正需要的人呢?文件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一)人事关系已调离且不在我市工作的;(二)本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我市的;(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四)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分配的人才公寓居住的;(六)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人才公寓租金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寓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由于个人情况确实无法及时退出的人才家庭,经申请,可以给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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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对于离职并且人事关系不在本市的人员,通过核验绿卡是否处于有效状态、社会保险是否在我市正常缴纳、接受社会举报等方式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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