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假和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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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5 | 回复1 | 前天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产假和哺乳假您好,我想咨询一下1、职工产假是否是在158天的基础上,剖宫产增加15天。2、复工以后哺乳假每天一小时。3、婴儿未满一周岁,不得给女职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如果有跟问题相关的红头文件,是否可以附件一并发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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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 | 前天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经鹿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根据《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府令﹝2016﹞第三号)第九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八天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四十二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五十六天的延长假。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十一条第三款;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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