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绿卡及人才公寓相关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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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绿卡及人才公寓相关政策咨询您好,有两个问题想要咨询,(一)通过政策文件了解到市人才绿卡B卡“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无自住用房的各类人才”可以申请人才公寓,且写到“人才公寓承租人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终止其租赁合同,那么想问如果是以已婚身份申请到了人才公寓,后面买房了房产证上只有配偶一人的名字的话,还需要终止租赁合同吗?    (二)如果没有文件中写到的需要终止租赁合同的六种情形,人才公寓最多可以住到什么时候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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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人才公寓。1,人事关系已调离且不在我市工作的;2、本人所在单位注册地或纳税地迁出我市的;3、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4、转租、转借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分配的人才公寓居住的;6、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人才公寓租金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寓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二)在人才绿卡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公寓,可租住至持卡人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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