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住房公积金我是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员工 2007年1月入职时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住房公积金金。 直到2011年6月才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现在我希望单位补交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公司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为一年我现在主张十几年前的超出了诉讼时效。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我要求单位补缴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请求不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希望领导能帮忙解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