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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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住房公积金我是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员工 2007年1月入职时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住房公积金金。 直到2011年6月才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 现在我希望单位补交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公司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为一年我现在主张十几年前的超出了诉讼时效。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我要求单位补缴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该请求不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的限制。希望领导能帮忙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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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相关规定,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您可持身份证、半年以上工资发放表、劳动聘用合同书到单位所在辖区公积金管理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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