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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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56 | 回复1 | 2020-12-1 19: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收费不合理我是新华区天河悦城的小区二期业主。该小区于2019年4月1日交房,我于2020年11月收房,收房时让我缴纳2019年4月1日到2021年4月1日的物业费。根据相关规定,业主没有入住,物业公司是否能够全额收取物业费?不缴纳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业主不能正常收房。他们让业主签署各种协议和合同,并且合同中写成业主和物业公司对于物业费另有约定。
房屋已经空置一年以上,既然热损费都可以停缴,为何还要全额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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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按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根据《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百分之二十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请查看您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缴纳时间和空置房期间缴纳比例的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缴纳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的行为,可向住建局物业处投诉举报。
如果您对以上答复不满意或还有疑问可致电市发改委收费处8668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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