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试残疾人低保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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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87 | 回复1 | 2021-6-21 23: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试残疾人低保政策咨询我在咱们民政局的官网政策解读2020年10月29日发布的《政策解读》第三条第四项第一款中看到,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试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那么要求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提供家属和子女的收入情况是不是就和这个规定有冲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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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2021-6-22 11: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1照《石家庄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评估认定办法》(石民政[2020]54号)第三章家庭收入认定第八条的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四个方面”2.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转移性收入按照下列规定认定:……5.赡养、抚养、扶养费,按照协议书或调解书、判决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书的,或协议数额明显偏低的,按以下方法计算:
(1)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可以不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不计算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包括但不仅限于低保申请人,不包括共同计算人均收入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成员);
(3)实际支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实际支付的数额计算。”
因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应向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支付的赡养、抚养、扶养费,作为转移性收入的一部分,应当计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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