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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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9 | 回复1 | 2021-11-1 18: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育津贴我是去年9-11月份中断了医疗保险,今年8月份系统完成升级后进行了补缴,今年9月底生了孩子,生了孩子后,去单位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并提交了相关材料,过了一段时间,被公司告知,新系统升级后,目前我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原因是新系统识别我是中断6个月后补缴的费用,但是我的费用明明是三个月以内,并且是新系统升级后第一时间补缴的费用,这种属于系统问题, 不属于个人原因,请问这种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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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 2021-11-3 14: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生育处回复:根据石医保规{2019}1号文,第12条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两项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两项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两项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两项保险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两项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两项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五条.1.按9%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医保关系转移前后,按相同费率缴费的,视同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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