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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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5 | 回复1 | 2022-1-18 11:3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育津贴怀孕及产假期间因单位原因只给缴纳了医疗保险及生育险(已满足连续缴纳12个月),是否影响后期生育津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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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 2022-1-18 13: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女职工依法合规生育的,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按原渠道解决,不享受生育津贴。按9%费率缴纳两项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及职工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以下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按9%费率标准缴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连续缴费(在石家庄市域范围内,医保关系转移前后,按相同费率缴费的,视同连续缴费)满十二个月(不含补缴时间)生育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生育的按原规定执行。
2.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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