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费用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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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30 | 回复1 | 2023-11-2 16: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保费用补缴本人29岁停止缴纳石家庄职工医保,现在32岁参加工作单位重新缴纳职工医保,请问现在不补缴30周岁以后的医保费用,能正常进行住院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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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 2023-11-2 18: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根据石政规〔2019〕7号文第二十三条内容:参保后欠缴基金医保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补缴欠费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报销,按规定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超过6个月的,补缴欠费后,给予补划个人账户,欠费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关于30周岁以后有欠费的职工(含灵活就业)补缴问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19〕7号)中有明确规定:中断医保关系后,恢复参保时,30周岁以上参保职工工应自30周岁开始补缴停止参保期间所欠缴的基本医保费(就读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大学期间、出国留学期间除外)。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的参保职工可以自行选择补缴或不补缴。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信任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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