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民办教师后离开教育行业进入国企,之前任民办教师的时间是否可以接上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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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9 | 回复1 | 2024-8-8 15: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曾任民办教师后离开教育行业进入国企,之前任民办教师的时间是否可以接上工龄我的家人曾在河北农村任民办教师,后于80年代作为家属随军安排工作,再后来进入石家庄市工作、退休。请问任民办教师的时间能否接入工龄计算养老保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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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原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关于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1991年6月29日)中指出:“国家教委(86)教计字179号函规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教委(87)教计局字096号文件又规定:“民办(代课)教师无论以何种方式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即教师、干部),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分配从事教育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均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工龄。”、“何谓“继续从事教育工作”,根据劳动人事部和省厅掌握的意见可按下述原则处理:招收、录用、毕业后在各级各类学校(含企业办的中、小学)、各级教委工作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在上述单位工作一年以后转正定级并按继续从事教育工作计算了以前的工龄,以后由于工作需要又调出教育部门的,原已计算的任民办教师的工龄,原则上可维持不变。招收、录用、毕业后未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尔后又归队任教的,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原担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电大、宣教、职业教育、培训等科处室工作不能视为“继续从事教育工作”,他们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感谢您的留言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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